1.当患方要求封存病历时,由主管医师报科主任、医务科,医护人员携带病历原件,同患者或近亲属一起到医务科,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情况下进行封存。
2.封存的病历是病历原件。由医务科人员在封存件正面写清病历号、患者姓名、科室、封存日期,在封口处盖章。主管医师在封存件上签字认可封存内容,患者或近亲属在封口处签字或做标记。
3.封存的病历由医务科专人保存,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
4.当患方要求启封封存病历时,先到医务科提交书面启封申请(须有申请人签字或手印),医务科负责人同意签字后,与临床主管医师一同启封封存病案。医务科保留患方启封书面申请书。
地点:寿光市人民医院办公楼一楼 医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