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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人民医院病案(病历)复印制度

发布时间:2020-10-27
    一、由病案科全面负责病历复印、复制工作,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复印、复制患者的病案(病历)资料。

二、病案科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负责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案资料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二)、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的法定继承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死亡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五)、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案的全部资料。

四、未出院患者需要复印病历资料,由病区医务人员将需要复印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病案科复印。

五、病案科受理病历复印申请后,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病历资料,复印内容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病案科加盖证明印记。

六、病案科设立病历复印登记本,按照规定收取复印病历资料费用。

七、微信预约复印病历需上传与现场复印同样证件,并按预约流程进行预约。

地点:寿光市人民医院2号楼一楼 病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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