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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院、转诊、转科制度

发布时间:2020-04-06

1.转院转诊制度

任何个人不能擅自向病人提出转诊转院的建议和决定,病情处理确有困难时,遵循下列程序会诊,集体决定是否转诊转院,并形成会诊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病人。职工医保(包括离休)、居民医保院内会诊由医务科组织,医保办参与,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不少于3人)。

1.1转院转诊审批程序

1.1.1住院病人转院,由科内讨论,经科主任提出,报经医务科、医保办根据情况组织院内会诊,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方可转院。

1.1.2门诊病人转院必须先由专业医生会诊,确实难予处理的病人,由专业医生提出,科主任同意报医务科、医保办批准,方可转诊。

1.1.3急诊病人转院必须口头或电话通知科主任,由科主任报告值班院长批复后方可转院,职工医保(包括离休)、居民医保病人并于3日内补办转诊手续。

1.1.4未按程序办理转院的一律不再补办转院证明。

1.2转院病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2.1因限于本院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或经外请专家会诊仍不能诊治的病人。

1.2.2在本院多次检查,全院会诊仍不能确诊的疑难病人。或外请专家仍不能诊治的病人。

1.3转院原则

1.3.1逐级转院。

1.3.2某些疾病本院能治疗,但个别检查项目本院不能做,可介绍到外地检查,但不能转院。

1.3.3通过外请专家会诊和手术能治疗的疾病,原则上不转院。

1.3.4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

1.3.5若属公费医疗或医保病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急性传染病、麻风病不得转外省市治疗。

2.转科制度

病员转科须经转入科会诊同意。转科前,必须告知病人(家属)转科的必要性,并签署《转科、转院知情同意书》,由经治医师开转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通知住院处登记,按联系的时间转科。转出科需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向值班人员交代有关情况,并通知住院处 。转入科主医师写转入记录。

3.罚则

3.1将不符合转院条件的病人转出者,扣当事人3个月提成,科主任1个月提成。

3.2虽符合转院条件,但未按审批程序转院者,扣当事人1个月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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