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住院患者如需要病案资料,请在患者出院7天后(法定节假日顺延),申请人持以下证明资料到病案科复印相关病案资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提供:
1.患者住院费用结算单据;
2.患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3.患者为未成年人者,父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与孩子在一起的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包括商业保险、律师等),应提供:
1.患者住院费用结算单据;
2.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3.委托书(包括委托内容、患者本人及代理人签名、印章或手印、日期等)。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监护人的,应提供:
1.患者住院费用结算单据;
2.患者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户口簿及其法定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3.申请人是死亡患者法定监护人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监护人代理人的,应提供:
1.患者住院费用结算单据;
2.患者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监护人及其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3.死亡患者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委托人是死亡患者法定监护人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查阅、复印病案时,应提供:
1.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
2.两位执法公务人员及其工作证件。
六、我院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供复印相关的病案资料;收取复印费用(每张0.5元);复印的病案资料加盖“寿光市人民医院病案复印专用章”骑缝公章。
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到医院2号楼1楼病案科复印窗口提出申请,提交证明材料。
二、病案科复印病历人员审核证明资料,符合要求后按要求复印病历。
三、申请人到住院处1号窗口交费后到病案科复印窗口取走病历复印件。
四、如有疑问也可直接联系病案科电话0536-5261307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