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职工、居民大病保险特药待遇审核及购药流程(暂行):
需使用特药治疗的参保患者在特药医师处领取(或网上下载)《潍坊市大病保险特药使用申请表》→责任医师协助填写《申请表》→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盖章→参保人员持《申请表》、病案资料等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参保患者凭《潍坊市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特药使用评估表》及责任医师处方购药→参保患者凭购药原始发票、特药处方、《评估表》等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二、异地定点参保患者需用特药治疗的,持《潍坊市大病保险特药使用申请表》(可由就医地主
三、经批准转外地医院及因公外出、休假外出、探亲外出的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应用特药治疗的,报销时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人员一并进行审核(对异地就诊期间是否回参保地审核备案不做硬性要求),符合省谈判确定的特药标准的按规定予以报销,不符合标准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后期需要继续应用特药治疗的参保患者,应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四、异地就医参保患者需用特药治疗,而就诊医疗机构无该药物的,参保人员可在就医地选1家零售药店作为“特药定点药店”。
五、异地安置、长期驻外、转外治疗、出差探亲的异地就医参保患者回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时,所用特药通用名、商品名、生产厂家、规格、剂型及临床适应症等必须与我省列入大病保险的特药信息一致,且特药价格按参保地确定的医保谈判价格进行报销结算,低于医保谈判价格的据实结算。
六、参保患者购药原始发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留存用,如参保患者需用购药发票向慈善组织申请赠药,可使用发票复印件(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发票复印件上注明“原始发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留存用”等字样,并加盖公章)。
七、经与临床专家沟通,确定了18种特药的临床适应症、用法用量及审批备案时需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
附件:《职工、居民大病保险18种特药名单及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