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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部分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等医保支付方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02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保支付方式,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等医保支付方式调整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部分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

1、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活动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等两种特殊慢性病由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7200元,支付比例不变。同一参保人员患多部位结核的,不再重复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在现有结核类门诊特殊慢性病种之外,患其他部位结核病的,可参照活动性肺结核的管理办法申请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并按规定享受待遇。

2、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将型糖尿病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最高限额,由4200元提高到4600元。

3、规范支架植入术的门诊慢性病管理。同一参保人员多部位植入支架的,不再重复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按最后一种支架植入术病种办理并享受待遇。

4、同一参保人员患型糖尿病、高血压(心肾脑眼并发症)、冠心病(心功能级)、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限一年)等4种门诊特殊慢性病中任意2种的,叠加限额按之和的80%计算;患3种的,叠加限额按之和的70%计算;患4种的,叠加限额按之和的60%计算。

二、关于公务员大额医疗费用困难补助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因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累计负担超出公务员大额医疗费用困难补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当期结余情况对其进行补助。公务员大额医疗费用困难补助起付标准为上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平均基数的40%个人累计负担在起付标准以上至6万元(含)的,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不超过60%;个人累计负担在6万元以上的,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不超过70%一个医疗年度最高补助12万元。符合公务员大额医疗费用困难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由其参保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将当年度发生的有关报销材料汇总报送至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本通知实施后,原潍人社〔201231号第六条第二款同时废止。

三、关于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关系接续

在本地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月起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6个月内,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和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年度各类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转业或者复员一年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从缴费之日起即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201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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